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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同意與危害告知事項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及聲明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商港法第 35 條及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等相 關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三八 行政執行、○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國家安全行政、安全查核、反情報調查、一一六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一三六 資(通) 訊與資料庫管理、一六七 警政、一七一 其他中央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 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 、識別類:C○○一 辨識個人者、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二) 、特徵類:C○一一 個人描述。

(三)、社會情況:C○三三 移民情形、C○三九 執照或其他許可、C○四一 法院、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

(四)、受僱情形:C○六一 現行之受僱情形、C○六三 離職經過。

(五)、商業資訊:C一○一 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C一○二 約定或契約、C一○三 營業有關之執照。

(六)、其他:C一一五 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C一一六 犯罪嫌疑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地區:商港區域內由航港局劃定,人員及車輛進出須接受管制之商港管制區。

對象:商港通行證核發及檢查等相關機關 (構) 。

方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但台端依法應為適當之釋明。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若台端選擇不提供或提供不完全時,本公司將可能無 法進行商港區域安全相關之業務管理,進而影響台端申請核發港區通行證之權益。


註:得依辦理業務之屬性,參考法務部公告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選擇適當項目。


危害告知事項

一、 可能危害:

■墜落滾落 ■溺斃 ■跌倒 □與高低溫接觸 ■衝撞 ■與有害物等接觸 ■物體飛落 ■感電 ■物體倒塌崩塌 □爆炸 ■被撞 □物體破裂 ■被夾被捲 □火災 ■被切割擦傷 ■交通事故 □踩踏 □其他____________


二、 危害因素及應採取之防護措施:

  1. 防止鄰水落海、高處墜落危險,設有護欄及警示帶或相關禁入標語等管制區域不得跨越或進入。
  2. 港區碼頭多為大型機具、車輛作業,行人應身著明顯鮮豔服裝(或穿著反光背心)並行走於人員專 用道,騎乘/駕駛汽機車,應謹慎駕駛,依規定時速及交通動線行駛及注意交通安全。
  3. 嚴禁進入碼頭裝卸作業管制區域,注意裝卸作業機具及交通動線安全防護。
  4. 港區內電源(插座)非經許可不得擅用。
  5. 注意纜繩附近安全防範斷裂意外事故。
  6. 遠離電氣化設備及作業之機械設備。
  7. 勿碰觸不明固體、液體。
  8. 惡劣天候如遇大風、大雷雨及大浪等應立即退避至安全處所。
  9. 其他安全衛生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