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用定期、短期通行證(含不分區、分區)人員或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港務公司註銷該通行證,並於下列期間內停止其申辦人員或車輛定期、短期通行證:
(一)、自查扣當日起一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短期通行證:
- 使用逾越通行許可區域之通行證進入商港管制區。
- 使用逾期之通行證進入商港管制區。
- 遺失通行證,未依規定申請註銷。
- 從事與進港目的不符之行為。
- 計程車駕駛有攬客之行為。
(二)、自查扣當日起三個月至六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短期通行證:
- 進出商港管制區逃避驗證,不接受港務警察之檢查。
- 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或未盡保管責任遭他人冒用。
- 持用已註銷之通行證進入商港管制區 。
- 以不實證明申請;得視情節輕重延長至六個月。
原持有之通行證已被港務警察 查扣移送本分公司註銷期間,又於該期間 另案申請定期或短期 通行證,一經發現,除原持有通行證外,另案申請之通行證(含續卡) 亦一併註銷,並得視情節輕重延長至六個月。
- 於商港管制區內通行時,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駕駛行為。
(三)、自查扣當日起 十八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 短期通行證:
- 冒用(含冒用車輛通行證)、冒領、偽造或變造通行證者。
- 危及商港管制區安全、或於商港管制區違反法令規定。
依前項各款註銷並停止申辦定期及短期通行證者,於停止申辦期間,如情節嚴重者,本公司得不核發當次通行證。
詳細內容請參考115年2月1日生效之[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