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通行證續卡條件如下:
- 續卡申請之「通行證卡片」必須是核發日期:110年8月2日(含)以後的RFID卡片通行證。
- 所持有通行證屆期前低於30天及過期證可申請續卡。
- 112年4月6日起新申請人員定期證申請續卡最長期限為3年,總使用期限為6年;4/6前已持有使用中人員定期證,申請續卡最長可延長3年,總使用期限為8年。
- 續卡申請仍須依據進港事由及申請效期「重新審核」。
- 續卡申請內容與原通行證期間可以不連續、通行港區可以調整(唯申請單位、人名不得改變)。
- 若通行證已註銷、被查扣或人員已改名,則不適用續卡申請,請由[定期申請單]重新申請通行證。(人員被管制者須等管制期滿)。
- 若通行證為舊式RFID卡,則不適用續卡申請,請先由[線上換證]更換為新式卡片或由[定期申請單]重新申請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