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臨時通行證」已於115年2月1日起修正為「短期通行證」人員/車輛短期通行證起日,僅可設定為今日起14天內之日期。人員/車輛短期通行證同一通行區域於同一時間區段,僅允許領有1張短期通行證,通行時間不得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