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用定期、臨時通行證(含不分區、分區)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港務警察 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本公司註銷該通行證,並於下列期間內停止其申辦車輛定期、臨時通行證:
(一)自查扣當日起一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1.使用逾期之通行證。
2.遺失通行證,未依規定申請註銷。
(二)自查扣當日起三個月至六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1.將通行證轉借他車使用,或未盡保管責任遭他車冒用。
2.持用已註銷之通行證。
3.以不實證明申請;得視情節輕重延長至六個月內。
4.原持有之通行證已被港務警察沒入尚未經本公司註銷,而以其他名目另 案申請通行證,一經發現,除原持有通行證外,另案申請之通行證(含續卡)亦一併註銷,並得視情節輕重延長至六個月內。
(三)自查扣當日起一年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冒領、偽造或變造之通行證,本公司除依相關法律函請港務警察機關移送法 辦外,逕予註銷該通行證。
※詳細內容請參考112年3月30修正完成之[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