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司證明文件」之原則,以清楚載明該公司的「營業項目」或提供能清楚載明該公司所營事業之文件為佐證。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基本資料」均屬之。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例如: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列印畫面、或政府函文(須包含1.公司名稱 2.統編 3.營業項目 4.負責人)
- 行號:商業登記抄本(須包含1.公司名稱 2.統編 3.營業項目 4.負責人)
- 法人:法人登記證書
- 團體: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 公/工會:登記證書/立案證書
- 工廠:政府函文、或工廠登記證書(須包含1.公司名稱 2.統編 3.營業項目 4.負責人)
- 政府機關:公示資料、或機關官防、或營業登記證(1.機關關防 2.機關名稱 3.統編)
- 學校:教育部函文
- 若為網路查詢列印之公司登記資料(例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網站」等),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 以上文件需為有效期內之最新版本。檢附上傳時,如有多頁面(例如,公司登記表)請先合併為單一檔案。
-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需符合公司法第195條規定,目前董事任期仍在有效期內之完整內容文件。
- 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改提出其他最新版本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