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進出港區時皆須於自動辨識設備留下人證及車證之電子紀錄,若車上載有複數以上人員時,所有人員皆須感應成功始得通行。
(二) 自動辨識設備顯示綠燈後,仍須依商港法第35條規定,配合港務警察查驗始可通行。
(三) RFID通行證應置於設備易讀取處,以提升通行效率。
(四) 當次通行證為申請後24小時內有效,請宣導司機或所屬人員於進港前,宜事先至「通行證資訊網→當次通行證申請」(https://hep.twport.com.tw/portal/)申請,以避免於現場排隊等候。
(五) 車牌應避免有汙損或毀損情形,以免辨識失敗需改用人工查驗而降低通行效率。
(六) 車輛應保持可辨識車牌之間距,避免跟車造成車牌遮蔽而無法辨識情形。
(七) 已申辦當次/臨時通行證者應持身分證或人員通行證正本進行掃描。
(八) 如通行證卡片出現無法感應或異常情形時,請持證至領證港口通行證核發櫃台重新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