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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進出商港管制區不得冒用他人港區通行證,如有冒用他人身分進、出管制站之情形,將影響國境管制紀錄之正確性,亦涉嫌觸犯戶籍法第75條、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罰則,請確實遵守「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之規定,以免觸法。

「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相關規定如次:

  • 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或未盡保管責任遭他人冒用者,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本公司註銷該通行證,自查扣當日起三個月至六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短期通行證。」
  • 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冒用(含冒用車輛通行證)、冒領、偽造或變造通行證者,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本公司註銷該通行證,並自查扣當日起十八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短期通行證。」

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冒用他人身分者,自查扣當日起停止申辦當次通行證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