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相關規定如次:
- 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或未盡保管責任遭他人冒用者,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本公司註銷該通行證,自查扣當日起三個月至六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短期通行證。」
- 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冒用(含冒用車輛通行證)、冒領、偽造或變造通行證者,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本公司註銷該通行證,並自查扣當日起十八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短期通行證。」
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冒用他人身分者,自查扣當日起停止申辦當次通行證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