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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人員(車輛)離開原請領通行證之公司,原(前)公司所請領的人員(車輛)通行證,可否至新任公司繼續使用?

原(前)公司所請領的人員(車輛)通行證,無法攜至新任公司繼續使用,需做註銷。註銷登記完成(核准)後,再由新任公司重新申請領用。

備註:

  1. 原通行證須由原請領公司至「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辦理註銷登記作業,註銷登記完成(核准)後,再由新任公司重新申請領用。
  2. 如查有員工離職而原公司未將離職員工之定期或短期通行證辦理註銷,得由新就職之公司檢具該員之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向本分公司申請辦理該員通行證註銷,並由本分公司審查後進行註銷,而原公司依本須知第十八點第 二款處罰 。【汽車貨運櫃業得檢具靠行服務契約書或附錄六運輸業在職工作證明書及職業駕駛執照辦理】。
  3. 如查有車輛過戶而原車主未將過戶車輛之定期或短期通行證辦理註銷,得由新所屬之車主檢具該車輛之車輛過戶證明向本分公司申請辦理該車輛通行證註銷,並由本分公司審查後進行註銷,而原車主依本須知第十八點第二款處罰 。
  4. 若原公司(因行業別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無法處理註銷,請先洽原發證港務分公司說明由其協助申請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