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用定期、臨時通行證(含不分區、分區)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本公司註銷該通行證,並於下列期間內停止其申辦人員定期、臨時通行證:
(一)自查扣當日起一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 使用逾越通行許可區域或規定時間之通行證。
- 使用逾期之通行證。
- 遺失通行證,未依規定申請註銷。
- 從事與進港目的不符之行為。
- 計程車駕駛有攬客之行為。
(二)自查扣當日起三個月至六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 進出商港管制區逃避驗證,不接受港務警察之檢查。
- 將通行證轉借他人使用,或未盡保管責任遭他人冒用。
- 持用已註銷之通行證。
- 以不實證明申請;得視情節輕重延長至六個月內。
- 原持有之通行證已被港務警察沒入尚未經本公司註銷,而以其他名目另案申請通行證,一經發現,除原持有通行證外,另案申請之通行證(含續卡)亦一併註銷,並得視情節輕重延長至六個月內。
- 於商港管制區內通行時,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之駕駛行為。
(三)自查扣當日起一年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 冒用(含冒用車輛通行證)、冒領、偽造或變造通行證者,本公司除依相關法律函請港務警察機關移送法辦外,逕予註銷該通行證。
- 危及商港管制區安全、或於商港管制區違反法令規定或本公司訂定之管 理規定。
依前項各款註銷並停止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者,除有本須知第十七點情形者外,於停止申辦期間,得申請當次通行證。
領用定期、臨時通行證(含不分區、分區)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本公司註銷該通行證,並於下列期間內停止其申辦車輛定期、臨時通行證:
(一)自查扣當日起一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 使用逾期之通行證。
- 遺失通行證,未依規定申請註銷。
(二)自查扣當日起三個月至六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 將通行證轉借他車使用,或未盡保管責任遭他車冒用。
- 持用已註銷之通行證。
- 以不實證明申請;得視情節輕重延長至六個月內。
- 原持有之通行證已被港務警察沒入尚未經本公司註銷,而以其他名目另案申請通行證,一經發現,除原持有通行證外,另案申請之通行證(含續卡)亦一併註銷,並得視情節輕重延長至六個月內。
(三)自查扣當日起一年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冒領、偽造或變造之通行證,本公司除依相關法律函請港務警察機關移送法辦外,逕予註銷該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