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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人員(車輛)離開原請領通行證之公司,原(前)公司所請領的人員(車輛)通行證,可否至新任公司繼續使用?

原(前)公司所請領的人員(車輛)通行證,無法攜至新任公司繼續使用,需做註銷。註銷登記完成(核准)後,再由新任公司重新申請領用。

備註:

  1. 原通行證須由原請領公司至「港區通行證通用管理系統」辦理註銷登記作業,註銷登記完成(核准)後,再由新任公司重新申請領用。
  2. 如查有員工離職而原公司未將離職員工之定期通行證辦理註銷,得由新就職之公司檢具該員之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港務(分)公司申請辦理該員通行證註銷,並由港務(分)公司審查後進行註銷,而原公司依本須知第二十三點第一款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