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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及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使用逾期之通行證,港務警察機關得以查扣並函由本公司註銷該通行證,自查扣當日起一個月停止其申辦定期及臨時通行證。」

提醒通行證持用人員隨時注意人員及車輛通行證使用效期,切勿持用逾期之通行證進出商港管制區,以免受罰。

※人員及車輛通行證使用效期可至本網站查詢(路徑:通行證資訊網→查詢服務→定期/臨時通行證人證(車證)狀態(效期)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