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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已於115年1月14日修訂,相關新制度措施自115年2月1日起實施,詳細內容請參照附檔及說明

一、檢附本公司「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

二、針對定期通行證收費一節,凡於115年1月31日前於本公司通行證管理系統送出定期證申請單(含經退件並於該期限前完成重送者),且於115年2月13日前至所屬領證港區完成領證程序者,得適用旨揭須知修正前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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