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港務警察依據「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第十九點、第二十二點,對於人員或車輛有所列之情形時予以註記,港警註記為暫時狀態,需待港務公司處理港警註記案件確認結果。
港警註記期間:
- 人員或車輛如有在途申請單將由系統自動退回。
- 人員或車輛如有尚未領取之定期證將由系統自動註銷。
- 人員或車輛不可申請定期證(含續卡/通行區域異動/未通行停用申請恢復)、註銷定期證及申請臨時證。
- 人員或車輛可以申請當次通行證。
港警註記案件處理結果說明:
- 如為取消註記:
- 因註記已退回之申請單需重新申請。
- 因註記已註銷之未領用定期證需重新申請。
- 如註記結果為完成管制:
- 人員或車輛於受管制期間不得申請定期證、臨時證。
- 人員或車輛之其他有效證(含可續卡的過期證、停用中的定期證)一併註銷。
「國際商港管制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如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