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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公告「安平商港及部分安平港聯外道路與周邊區域」為臺南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自113年3月20日生效。

  1. 依據臺南市政府112年3月8日府環空字第1120328165C號公告辦理。
  2. 自113年3月20日起,柴油大客車及大貨車於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紀錄,全時段禁止進入臺南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特種車輛、協助急難救助車輛、配合防災演習車輛、出廠三年以內之新車及其他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在此限。
  3. 自113年3月20日起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柴油車不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https://mobile.epa.gov.tw/d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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