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臺南市政府115年7月22日空字第1151125264號公告辦理。(如附件)
2. 自本公告生效日(116年1月1日)起,出廠滿三年以上之柴油大客車及大貨車,全時段不得行駛於臺南市安平商港與部分聯外道路及外港水域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出廠滿三年以上之柴油大客車及大貨車具有稽查日(含)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或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
(2)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特種車輛、協助急難救助車輛、配合防災演習車輛及其他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3. 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港勤船舶全時段不得航行於本市安平商港與部分聯外道路及外港水域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限速十二節以下行駛。
(2) 排煙不透光率未逾40%。
(3) 燃油硫含量限值未逾0.5%。
(4) 遭遇人員傷亡之重大災害、事故或搜救、惡劣氣候等緊急、不可抗力情況、從事軍事演習、救災演練特殊任務、依法執行業務或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港勤船舶。
4. 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